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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審計合夥人在該公司上市後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不是5個年度嗎?

執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的關鍵審計合夥人,其任職時間不應超過五年。在這段時間結束後的兩年內,該人員不應再次成為項目組成員或擔任該客戶的關鍵審計合夥人。該人員不應參與對該實體的審計,不應為該項審計業務實施質量控制,也不應向項目組或客戶提供技術或行業具體問題、交易或事項的咨詢,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影響業務結果。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情形導致不能按時輪換審計合夥人,如果關鍵審計合夥人的連續性對審計質量特別重要,並且對獨立性產生的威脅能夠通過采取防範措施予以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該合夥人可以在審計項目組中再延長壹年時間。例如,如果由於計劃接任的項目合夥人患有疾病等未預見的原因無法按照要求進行輪換,則關鍵審計合夥人在審計項目組的時限可以延長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