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基於“固定價格”,比如100賣出協議規定105必須回購,那麽即使回購日公允價值跌至20,也仍然必須以105回購,說明從賣出到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仍然在原賣方。此時,金融資產的確認可能不會終止。
如果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比如以公允價值賣出,並約定以當時公允價值的+10%回購,那麽從賣出到回購期間的風險報酬將轉移給交易對手。實質上是出售壹項金融資產後已經過了壹段時間,再以市價買回另壹項金融資產,在出售時終止確認,在回購時確認新的金融資產。
參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下列例子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應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出售該金融資產,同時與購買方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末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回購;
下列例子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不應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2.企業出售該金融資產,並與購買方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末以固定價格回購該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