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
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四)五、政府補助的所得稅處理 鑒於實務中遇到的幾種政府補助的情況及稅法的相關政策,需要做壹下梳理分析。壹點思路:見到該類情況處理賬務時,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補助的確認、再分析相關費用支出的核算,最後研究所得稅的處理,會計準則和稅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壹)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企業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準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根據以上準則分析,我們就先把“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排除在外,那麽“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壹般包括什麽情況呢?本人認為:除了國家作為股東出資外,就是按照文件規定明確要求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根據“指南”相關解釋: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於資本性投入的性質。也就是說,有時候國家不壹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釋為放棄了所有者身份。該撥款文件除了企業收到的具體文件,有時候還要搜集國家部委頒布的壹些法規,以確認是否計入“資本公積”。如果有明確規定的,視同資本性投入,財務上參照“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4]185號)“第十八條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享。收到的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第二十條 企業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後,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期限到 2010年12月31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項目投資補助金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沖減企業財務費用。”“專項應付款”核算的內容:企業取得的國家指定為資本性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如屬於工程項目的資本性撥款等。相關核算方法如下:(1)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於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2)工程項目完工,形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部分,將“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資本性支出”轉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對未形成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壹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那麽,計入“資本公積”的政府撥款應屬於免稅的範圍。上述資產的折舊或攤銷能否稅前扣除?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2.扣除第1項外,其他我們日常接觸的政府補助,就是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基於此項,實際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已比較詳細,但本人就實際遇到的情況做壹下說明:(1)明確與資產相關的補助:如與購置資產相關的貸款貼息、用於排汙、減排、降噪等環保工程的直接撥款等。由於補助與資產直接相關,收到時首先確認遞延收益,然後與資產使用期限保持壹致進行分期確認收益,如果資產提前處置的,收益也應壹並結轉。個例情況:① 補貼“遲到”的現象:收到的政府補助應該在資產剩余使用期限內攤銷即可。只要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得提前確認遞延收益。② 對應多項資產的情況:如政府補助對應的資產是多項,其中有建築物、設備、車輛等,那麽可以依據主體項目(金額占多數的部分)的使用期限進行分期確認遞延收益。(2)明確與收益相關的補助:壹種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主要集中在糧食、化肥行業,壹般作為遞延收益,按照受益期進行分期確認;還有壹種就是非定額標準的政府補助了,也就是屬於非經常性的那部分,這部分政府補助區分為補償以前和補償以後。補償以前的主要是稅費返還、經營性貸款貼息、業績獎勵等,於收到補償時壹次計入當期損益;明確補充後期發生費用的不多見,經營性貸款貼息有先貼息後支付利息的,壹般也作為遞延收益,按照受益期進行分期確認。原文來自 (3)綜合補助:該項可能是遇到問題最多的情況,因為國家鼓勵技術更新、產品創新、技術產業化等,很多政府補助與研發有關,而研發最終往往屬於資產和費用的混合體。準則講解:企業對於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上述是我們處理的依據,那麽我們就與研發有關的政府補助進行壹下探討。關於分攤問題:壹個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的主要內容用於企業技術推廣,該技術核算內容已經研發成功,推廣過程中仍需要根據產品對部分技術進行改進,同時購置部分設備用於產品研制和試生產,最後還要進行廣告等市場宣傳。那麽該項補貼就會涉及再次研發、資產購置和費用化補助。如果在項目研發前已收到補助,如何區分呢?首先應全部確認為遞延收益,再根據項目申請報告和項目預算情況進行分配。與設備或形成新專利相關的部分,在對應資產攤銷期內分期確認;與市場宣傳等費用相關的,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待項目完成後,可根據項目實際支出情況或驗收情況,對分配情況進行復核,差異較大時予以在當期調整,但本人主張不進行追溯調整。如果金額較小或無法劃分的,可以全部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項目沒有明確期限且難以估計的,在當期確認。關於時間問題:比如壹個科研課題,公司先期研發投入了部分人力、材料和設備,最終會形成壹批產品和壹項技術。研發時就申請了政府補助,由於審批原因,政府補助在研發中期或後期才收到,甚至個別情況在完工後才爭取到補助。如何進行核算呢?如果在中期或後期取得,可參照上壹案例,根據申請報告、預算及已執行情況進行分配,與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存貨)相關的,在資產剩余使用期限內確認;與費用相關的,在剩余項目期內分期確認。如果在完工後才取得補助,可根據項目實際支出情況或驗收情況,分配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在資產剩余使用期限內確認;與費用相關的,收到當期確認。如果與資產相關的所占比例不大,可簡化為項目期內攤銷。如果經過努力無法區分的,計入當期損益。3.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支出也是公司日常核算中關註的壹個要點,壹般情況下不需要進行特殊處理,按照其款項性質對應不同的準則進行核算即可,涉及的準則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重點在研發支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相關的費用支出在發生時按照權責發生制計入當期損益,該項費用最好能夠單獨設置明細科目,歸集統計相關數據,以備申請免稅、抵稅及驗收所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相關的支出壹般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進行歸集,待達到可使用標準後轉固結算。(二)研發支出由於政府補助很多都涉及到研發支出,本次就順帶將研發支出簡要提幾點看法:1.研發支出最終成果多樣化的情況:很多情況下,研發支出除形成無形資產或計入管理費用外,研發過程中還有可能形成部分存貨和固定資產。比如壹個課題需要領用材料研發壹種產品或生產設備,最終研發成攻了。假設日常已費用化處理,那麽形成的產品(存貨)如何處理呢?是否需要將部分直接相關的部分從管理費用調出,作為存貨核算?目前從大多數案例看,部分僅作為備查核算,即登記壹份存貨備查簿。待產品銷售時,直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但也看到部分企業將部分材料費轉出,作為存貨核算,在銷售時結轉至成本,但轉出的材料往往很難與實際對應,大多還是自己估摸著來的,尤其遇到跨期情況時,較難說清其合理性。研發中形成生產設備的情況也類似。尚不清楚那種方式合乎法規,但後壹種在研發加計扣除時將對企業產生不利。2.關於多個項目交叉問題:準則講解中明確了核算原則:企業對於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支出應單獨核算,如發生的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材料費等,在企業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支出同時用於支持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壹定的標準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明確分配的,應予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開發活動的成本。至於按照什麽標準、如何分配,我想主要參考預算、材料費、人工費等幾個參數吧,企業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壹種即可。不管是基於驗收目的,還是資本化目的,也或者基於公司規範核算的目的,單獨核算還是很有必要的。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五)(三)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所得稅政策 關於政府補助的相關稅費,可分幾個時點:1.收到補貼時:大家對政府補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較令人欣喜的稅收政策,恐怕就是財稅[2009]87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了。由於該文件較為重要,將其全文引用如下:壹、對企業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在收到政府補助時,是否需要納稅就參照第壹項的三個條件就夠了,由此也可見,其單獨核算是多麽的重要。如果滿足條件,那麽當期就可以免稅了,但計入遞延收益的部分會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呢?個人認為,該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如果不符合免稅條件,那麽按照稅法應該全額納入收到當期進行核算。如果存在遞延收益的,將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2.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如果收到的屬於不免稅的政府補助,在收到時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那麽在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也要對應比例攤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相關支出計入損益時:如果收到的政府補助已納過企業所得稅,那麽相關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屬於免稅的政府補助,那麽相關支出,按照上述規定,也應該進行納稅調增。我們再將免稅的政府補助分析壹下:相關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麽涉及科研項目時,該部分也將不能加計扣除。壹般科研項目資金來源由自有資金與政府補助組成,那麽如何納稅調整還是值得商榷的。主要難點在於如何認定那些支出或費用與政府補助相關。壹般企業是按照補助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的,但並不區分資金來源,基於重要性,壹般可依據預算配比或補助優先使用的原則進行劃分。最後對企業會計準則中壹點小小的語法錯誤提壹下,《政府補助》準則中第四條“(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而《所得稅》準則只字未提所得稅減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稅減免不適用本準則”。 附件:解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已於今年起在上市公司開始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日出臺了財稅[2007]80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就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時,如何協調有關會計與稅收之間的政策差異作了明確: 二、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收到先征後返的所得稅稅款應作為政府補助,在實際收到時計入“營業外收入”。這種處理與舊準則也有區別。根據財會[2001]43號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根據本條,企業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就與新準則形成了壹項永久性差異。這裏需要註意的是:1、目前稅法規定的先征後返所得稅情形實際很少,壹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等需要,自行出臺先征後返所得稅的政策,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國務院在2000年就曾以國發[2000]2號文《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財政部也以財稅[2000]99號作進壹步要求。因此,根據地方政策先征後返的所得稅,不能適用本條,這裏的先征後返所得稅,依據必須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2、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先征後返所得稅,必須是具有專門用途。五、正確理解政策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正確理解該文件,還需厘清以下幾個問題:1、新準則與稅法之間仍然存在諸多差異,盡管這種差異和舊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同的。但財稅[2007]80號文並不是對新準則與稅法所有差異的協調,而只是對其中的四個事項作了明確,且這四種事項在新、舊準則的處理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財稅[2007]80號文協調的是新準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協調新準則與兩稅合壹後的新稅法之間的差異,也就是說,該文只在2007年適用,它是新準則實施伊始、新稅法執行之前這壹特殊時期適用的壹個規範性文件,在這壹特殊時期,不同的企業會由於執行不同準則,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存在差別;3、既然該文協調的是新準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現行稅法分別有內、外資企業兩套規定。從目前的行文習慣看,稅法文件中的“企業所得稅”,壹般是指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範,那麽對於執行了新準則的外資企業,是否適用這個文件呢?這個問題需要相關部門予以明確。 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五)(三)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所得稅政策 關於政府補助的相關稅費,可分幾個時點:1.收到補貼時:大家對政府補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較令人欣喜的稅收政策,恐怕就是財稅[2009]87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了。由於該文件較為重要,將其全文引用如下:壹、對企業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在收到政府補助時,是否需要納稅就參照第壹項的三個條件就夠了,由此也可見,其單獨核算是多麽的重要。如果滿足條件,那麽當期就可以免稅了,但計入遞延收益的部分會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呢?個人認為,該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如果不符合免稅條件,那麽按照稅法應該全額納入收到當期進行核算。如果存在遞延收益的,將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2.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如果收到的屬於不免稅的政府補助,在收到時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那麽在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也要對應比例攤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相關支出計入損益時:如果收到的政府補助已納過企業所得稅,那麽相關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屬於免稅的政府補助,那麽相關支出,按照上述規定,也應該進行納稅調增。我們再將免稅的政府補助分析壹下:相關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麽涉及科研項目時,該部分也將不能加計扣除。壹般科研項目資金來源由自有資金與政府補助組成,那麽如何納稅調整還是值得商榷的。主要難點在於如何認定那些支出或費用與政府補助相關。壹般企業是按照補助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的,但並不區分資金來源,基於重要性,壹般可依據預算配比或補助優先使用的原則進行劃分。最後對企業會計準則中壹點小小的語法錯誤提壹下,《政府補助》準則中第四條“(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而《所得稅》準則只字未提所得稅減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稅減免不適用本準則”。 附件:解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已於今年起在上市公司開始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日出臺了財稅[2007]80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就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時,如何協調有關會計與稅收之間的政策差異作了明確: 二、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收到先征後返的所得稅稅款應作為政府補助,在實際收到時計入“營業外收入”。這種處理與舊準則也有區別。根據財會[2001]43號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根據本條,企業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就與新準則形成了壹項永久性差異。這裏需要註意的是:1、目前稅法規定的先征後返所得稅情形實際很少,壹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等需要,自行出臺先征後返所得稅的政策,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國務院在2000年就曾以國發[2000]2號文《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財政部也以財稅[2000]99號作進壹步要求。因此,根據地方政策先征後返的所得稅,不能適用本條,這裏的先征後返所得稅,依據必須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2、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先征後返所得稅,必須是具有專門用途。五、正確理解政策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正確理解該文件,還需厘清以下幾個問題:1、新準則與稅法之間仍然存在諸多差異,盡管這種差異和舊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同的。但財稅[2007]80號文並不是對新準則與稅法所有差異的協調,而只是對其中的四個事項作了明確,且這四種事項在新、舊準則的處理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財稅[2007]80號文協調的是新準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協調新準則與兩稅合壹後的新稅法之間的差異,也就是說,該文只在2007年適用,它是新準則實施伊始、新稅法執行之前這壹特殊時期適用的壹個規範性文件,在這壹特殊時期,不同的企業會由於執行不同準則,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存在差別;3、既然該文協調的是新準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現行稅法分別有內、外資企業兩套規定。從目前的行文習慣看,稅法文件中的“企業所得稅”,壹般是指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範,那麽對於執行了新準則的外資企業,是否適用這個文件呢?這個問題需要相關部門予以明確。 </FONT></SPAN></FONT></SPAN></td></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