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應當及時向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材料,並全力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全力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協助發行人隱瞞應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人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和驗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保薦決定,並對其出具的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審慎履行職責,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進行專業判斷和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及其出具的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相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對與其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註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註意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八條同意註冊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不意味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意味著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保證註冊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九條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十條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健全,運行良好,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壹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的經營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註冊會計師將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驗證報告。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壹)資產完整,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對發行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其獨立性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管理團隊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權屬清晰,最近兩年未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不存在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三)發行人的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和商標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不存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對其持續經營產生或將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