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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那麽第十三個月的工資記入哪個科目?

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作為正常工資核算,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本科目應根據“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金”、“非貨幣性福利”、“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支出”等科目填列

應付職工薪酬賬戶:

1.賬戶性質:負債賬戶,

2.賬戶用途:用於核算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3.賬戶結構:增加貸方記錄,登記本期應付員工各類工資;減少借方記錄,登記實際發放的各種工資。期末余額壹般在貸方,表示尚未支付給員工的各種工資。

4.明細科目:應設置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