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擴大了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範圍。要求對所有不符合資產定義的虛假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即不僅要對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和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還要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納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範圍,並詳細列出這三類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參考條件。此外,《企業會計制度》還規定,委托貸款應當作為短期投資核算,並按照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因此,從本質上講,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所有相關資產項目都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壹步擠出企業資產的“水分”,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關、更謹慎的會計信息。二是規定預付賬款和應收票據在壹定情況下要轉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壹般情況下,預付款項和應收票據不計提減值準備。但值得註意的是,第五十三條特別規定:“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的預付款項不符合預付款項的性質,或者因供應商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希望收到所購商品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款項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應將單板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這是壹個重要的規則。在此之前,壹些深諳會計之道的上市公司經常操縱其他應收賬款利潤,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長期不提巨額預付賬款壞賬準備。
(二)限制濫用謹慎性原則進行利潤操縱。第壹,規範企業不得制定秘密條款。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理論依據之壹是穩健性原則,但穩健性原則本身具有很強的傾向性,在應用中需要把握其尺度。極端的保守主義會導致“秘密準備”和“隱性資產”,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能準確揭示,損害報表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企業會計制度》第壹章“總則”第十壹條(十二)規定:“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者收入,少計負債或者費用,但不得暗提”。這是對總則中濫用謹慎性原則的限制。二是規定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六十二條:“企業濫用會計估計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按照重大會計差錯處理方法進行更正,即在企業濫用會計估計的當期,應當遵循從原渠道轉回的原則(如當期追溯調整的,仍將追溯調整到以前期間;如果原來是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本期轉回時仍將調整上期利潤),不作為本期利潤增加處理。”這使得企業企圖通過沖回大量“準備”來增加當年利潤,從而有效防止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粉飾會計報表。在企業會計制度出臺之前,為了追求管理者的利益,“四項準備”往往成為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美化資產、調節利潤的工具。比如某年計提巨額應收賬款撥備,導致當年利潤大幅下滑,但第二年通過債務重組手段“成功收回”並沖回大量壞賬撥備,利潤飆升。可見,企業會計制度明顯縮小了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準備操縱利潤的空間。
(3)資產減值準備的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企業會計制度》不僅詳細規定了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計量和記錄,還規定了資產減值準備的報告和披露。壹是規定資產負債表上不單列項目反映資產減值準備,而是在相關資產項目中列示扣除減值準備後的凈額。這不僅簡化了資產負債表,而且直接反映了資產的可收回價值,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二是首次在會計報表附表中增加“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要求企業年末編制,反映資產減值準備年初余額、本年增加、本年轉回和年末余額。這是資產減值準備報告和披露的重要改進,無疑增加了財務報告的信息含量和相關性,用戶可以充分了解企業資產質量,有利於經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