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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出售固定資產,用出售的錢再購買壹項固定資產,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1.事業單位出售固定資產,應當以實際收到的價款為準。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專項基金-修購基金

同時,按原價

借:固定基金

貸款:固定資產

2、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應按資金來源分類。

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或“業務支出”、“專用基金支出”等科目)

貸款:銀行存款

同時

借:國有資產

貸款:固定基金

簡而言之,事業單位出售其固定資產,並用出售所得的款項購買另壹項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處理可變價格的固定資產和購買新的固定資產是兩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