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價格和土地開發成本:按原值計稅的房地產,無論如何核算,房地產原值都應包括土地價格,包括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和土地開發發生的成本。容積率低於0.5的,按照該房產建築面積的兩倍計算土地面積,並相應確定該房產原值中記錄的地價。
2.房屋及附屬設備:房地產的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估價的配套設施,如供暖、衛生、通風等設備。
3.相關稅費:房產原值還應包含預售合同繳納的契稅、印花稅等稅費。此外,自建房還需要包含原有的土地申請、建房申請等費用和稅費;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應包含原開發公司的銷售、契稅、裝修等費用的累計總和。
財產稅的原值如下:
1.房產稅不論是否記入會計賬簿的固定資產科目,均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屋的原價應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記錄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或重新評估。
2.計入房產原值的土地價款,以歷史成本為準。納稅人在會計上已攤銷土地價款的,在確定房產稅原值時,不得按照規定從攤余價值中扣除土地價款。
3.部分省市規定,納稅人自建不動產占用的土地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形式出租取得的,其繳納的租金應當並入不動產原值;以出租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繳納的租金暫不計入房產原值。
4.納稅人的房屋既有出租又有自用的,應當劃分出租房屋和自用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自用房屋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上所述,財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賬戶中記錄的財產原價。房產稅的原值是房產的賬面原值,有的包含土地價值,有的單獨核算。繳納房產稅時,以房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未計入房產價值的土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文章
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