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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凈資產折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公司的凈資產也是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

因為有限公司的凈資產必須按原賬面價值折股,凈資產中的實收資本、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必須折股為股份公司的股本,這就涉及到原股東增持股份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個人所得的範圍: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即自然人股東因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增加的持股數量,應作為自然人股東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第壹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從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分配的紅股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信用社改制過程中個人股份增值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289號)第壹條規定,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按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城市合作銀行負責代扣代繳。

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所稱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收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個人轉讓該股本取得的金額,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但不符合此的其他資本公積金應分配個人收入,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按原賬面凈值折股,其中資本公積折股。資本公積由資本溢價形成的,轉股時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其他原因形成資本公積的,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紅股金額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