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觸犯法律是最直接也是最能夠規避的風險。遵紀守法,是每個工作人員的職業操守,只要依法守法,認真做好自己分內的事,這個所謂的法律風險也就不存在了。
對於財務人員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現為模仿領導簽名從而進行貪汙、挪用、侵占、提供虛假報告、偷漏國家稅款等行為。如某出納截留收入,某會計私刻印章將單位資金轉入自己的私人賬戶,某財務負責人在公司辦公會提出以為職工謀福利為名私分國有資產並得以通過、實施,還有挪用公款導致公司資金虧空、卷款潛逃等等。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是財務人員私欲膨脹、鋌而走險或僥幸心理過重的結果。
會做賬不應該是體現在這種事情上,為了自己的私欲做假賬。主動犯罪的結果,壹定是收到法律嚴厲的制裁。當然,如果中途醒悟回頭是岸,對於主動自首的人,法律還是會從輕發落的。
不過財務人員貪用公款的現象雖然存在,但畢竟只是少數,多數情況下,還是受脅迫完成的。
2、被迫違法要留有利證據
財務人員更多時候是壹個承上啟下的角色,為了生存,領導說怎麽做就怎麽做。最常見的,比如,某企業老板要求將部分收入不入賬來偷漏稅款、提供虛假報表騙取銀行貸款等,省下來的錢嘛,可以用來增加員工福利。妳說,壹小會計,老板說要這麽做,可是明顯這麽做的不對的是違法的,那到底是做呢還是不做呢?據叔不完全統計,大部分會計還是會違心做的吧?而當企業出現問題,始作俑者的領導又會跳出來置身事外,把所以責任推卸到財務人員身上,會計從壹個從犯變成壹個主犯。
事實上,在法律中真正的“被迫”並不會遭受法律處罰,當然視情節大小會有連帶的小懲戒;因此只要能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迫的,都可以有效的降低會計自身的法律風險,最多就算是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但最主要的問題是財務人員通常並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護,如何才能擁有有力證據證明自己“被迫”這壹事實,並且,有時候是根本沒有這種自我保護的意識,從而把自己陷入了風險之中。
其實,當受領導要挾的時候,有條件的話可以進行錄音,特別是打電話的時候,錄音是最方便的;其次,讓妳們的談話是暴露在公司的監控攝像頭下的;當然,有很多領導也會註意防範這些點,這個時候,會計只有通過留存票據或者記日記賬的方式,來降低風險。日記本雖然不是壹個客觀性的證據,但是常年累月的記錄也可以作為壹個案底參考。因此,當會計或者其它財務人員受到上級的不正當指示而又不得不去做的時候,記住盡可能地留下可以留的東西以防萬壹。
3、該走的程序不能少,改簽的名字不要替
財務報銷有時候要走的程序可能會比較繁雜,可能需要這個領導那個經理簽名什麽的,這時候,作為會計,壹定不能為了省事而代替領導簽名,否則,出了事只能是自己背鍋了。
就像第2點說到的脅迫犯罪,在簽名這件事上更是要小心再小心。因為通常企業老板偷稅漏稅之後,余下來的那些錢壹部分是作為員工福利的,壹部分可能就是自己私吞了,或者建成壹個公司的小金庫,方便壹些瑣碎事項的資金使用等等。這個時候,掌管這壹大筆金錢的小銀行——會計就要註意了,盡量不要留有現金,如果非要留,也不要留多,所有費用支出什麽的,該提供票據的還是要提供,該簽名領用的還是要簽名,可以銀行轉賬的盡量銀行轉賬。特別是老板提錢的時候,通常金額都會比較大,銀行轉賬可以留票根,方便以後對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