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費用的實務處理,也常常是五花八門,本文結合案例對關聯企業借款做壹探討。
會計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上市公司應按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上市公司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視為關聯企業之間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稅法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註: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限額為2:1)。
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對於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做了進壹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