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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是以產權關系為紐帶形成的母子公司的集合體,在壹個企業集團內部可能有許多子公司、孫公司。但母公司只有壹個,它是整個集團的投資中心、管理中心、決策中心。那麽對於在集團中處於核心地位的母公司,如何有效地管理控制其子公司及孫公司,實現集團利潤最大化、股東權益最大化,壹直是經濟理論研究者和企業具體實踐者努力探索的 課題。本書就財務控制的角度談談母公司對子公司有效地管理控制。
壹、財務控制的基本前提
1、 產權關系清晰 。產權關系是企業集團母子公司之間內在的本質的聯系,母子公司之間只有存在真實的投資與被投資關系,才能形成真正經濟意義上的企業集團。目前我國好多國有企業集團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組建 的,由於他們不是自發形成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且股 權結構單壹,有的虛假投資導致產權控制不到位,管理軟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權責明確。在集團內部的各個機構都要建立完善的責任 制。每個機構都應是壹個責任中心。或投資中心,或利潤中心,或成本費用中心,各負其責,各伺其職。這種機制的建立壹方面可充分調動企業的經營積極性,企業可根據市場的變化,自行調整經營策略,提高企業的市場應變能力;另壹方面可提高管理效率。 使管理形式由垂直多級式向扁平式發展,解決了管理機構龐大、管理鏈條長、管理效率低的現狀。
3、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作為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充分認識市場規律,遵循市場規律,運用科學的方法管理企業,任何憑經驗拍腦門的管理方式都將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
二、現階段我國企業財務集團控制存在的種種不足:
1. 集團財務管理觀念落後,缺乏科學性。未能確立起成本控制與資源優化配置的思想。
2. 集團財務管理各自為政,缺乏壹體性。過度分權導致內部缺乏凝聚力,削弱了集團的整體優勢和綜合能力。
3. 集團財務管理不講配合,缺乏全面性。決策者認為財務管理無足輕重。
4. 集團財務管理內容不足,缺乏動態性。事前預算無從談起,事中控制甚為薄弱,事後分析未必有效。
5. 集團財務管理監管不力,缺乏權威性。法規不完善,考核約束機制沒有形成。
6. 集團財務信息不真實客觀,缺乏準確性。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無法有效預見和控制,同時難以進行準確的決策。
三、企業集團財務控制框架建立的思路:
世界上跨國公司最大的進步之壹就是實現了集中管理,特別是財務的集中管理。可見,企業財務的集中管理勢在必行。企業集團財務控制的核心是資本控制,這是企業集團得以形成的連接紐帶。這主要是通過權限控制、組織控制和人員控制來實現的。企業集團建立財務控制框架的思路主要有:
1.強有力的母子公司財務控制體系。能夠控制和協調各成員企業的活動,這是集權與分權問題的直接體現。集團公司管理的核心就在於合理的集權與分權。
2.設置合理的集團組織結構。包括:有效的相關財務職能的組織結構和其它牽制財務職能的組織結構。
3.有效的集團財務監管體制。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的壹個最重要的監督手段是財務監督,使得子公司的財務人員成為集團的財務人員,而不是子公司經理的財務人員。這主要體現在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的職能設置上。在此方面,不僅包括集團公司內部的監督,也包括外部監管機構如證券監督機構等對集團進行監管的反饋機制。
三、企業集團財務控制框架建立的實踐
針對上述我國企業集團在財務管理框架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構建合理財務控制框架的思路,我國企業集團在財務控制框架建立的實踐中,應在如下方面著手:
1. 正確劃分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層次,建立強有力的財務控制體系。
由於集團公司對成員子公司的投資結構不同,所以,在財務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會有明顯的區別。壹般來說,集團公司內部的財務管理基本上可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在核心層、緊密層企業之間壹般是母子公司關系,而在半緊密層企業中壹般是參股、合營等形式,故在財務控制體系框架的設置上,應以直接管理子公司為主,間接管理半緊密層、松散層為輔。此外,對同集團公司只有經濟協議或合同關系,沒有參股關系的合作、協作企業,在財務上只有結算關系不具有管理職責。根據集團公司對成員子公司的投資結構的不同,集團財務管理分為三個層次:
第壹層,對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要求和制度執行。
第二層,對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可相對靈活,如允許其自行擬訂財務管理制度,但不能出現與集團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壹致或相矛盾的條款,各項財務制度和重大財務事項要由集團公司的董事會或總經理審查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三層,對參股公司的財務管理可相對松散。集團財務管理部門不應該對他們限制具體內容,只需要通過集團公司派到參股公司的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投資、分配等重大決策,掌握分析其財務狀況、經濟效益和重大變化等。
2.設置合理的集團組織結構,包括有效的相關財務職能的組織的結構和其他牽制財務職能的組織結構。
在我國現階段,企業集團財務組織機構的設置通常有兩種形式:
(1)主體公司模式。集團公司的發展以主體公司(企業)的發展為核心,此時,該主體公司壹般是母公司。集團公司的各個職能部門將依附於主體公司的各個職能相同的管理部門,這時主體企業的財務部既是主體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集團財務中心),又是集團公司的財務部。
(2)母公司控制模式。在此模式下,母公司將註意力集中於財務管理和領導的職能。母公司通過制定財務政策,對集團內部的財務和會計實行嚴格的監控和管理。母公司最為關註的往往只是子公司的盈利情況和自身投資的回報、資金的收益。如集團公司由不同行業或生產不同產品的多個企業組建而成,這時,集團的財務部門要重新設置,如何設置,由集團公司根據具體情況來定。當集團公司向大型化發展,子公司較多,經營多元化,彼此間的獨立性較強時,集團功能更加偏向於獨立性較強的財務管理與資本運作。
3.適合集團公司運行特點及機制。
財務管理模式能否適宜於集團公司自身經營管理的運行要求,是該企業集團公司財務運行質量的體現、也是促進企業發展的關鍵之壹。如果財務管理的模式不能使企業集團公司的組織特性表現出其“聯合”的優勢,那麽“協同優勢”就只能成為集團公司的口號而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此外,根據企業集團的形成特征我們可以知道,企業集團可能包括從事若幹性質完全不同業務的經營實體,而這些實體可能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可能也有所不同,這需要根據各組成實體的具體情況來構建財務控制框架。
(1) 對於特定行業的實體,在制定管理框架時,經遵循並貫徹國家的特殊管理規定。集團中如果存在壹些特殊行業的成員,如國家管制品生產企業或國家支持企業等,需要我們合理考慮這種特殊性,使整個集團依法運營,享受應有的政策優惠。
(2) 根據不同公司治理結構的實體,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根據集團構成實體治理結構,集團成員壹般有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等,根據不同類型的成員企業,設計企業集團財務制度時應考慮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總部(行政、人事、財務等)實行費用預算管理。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是集團內部核算單位和內部利潤中心,實行預算管理和目標經營責任制管理。全資子公司系獨立法人,執行公司法,實行獨立核算、預算管理和資產經營責任制管理;控股公司執行公司法,實行董事會制度,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對控股公司實行委派董事和監事,並實行董事、監事財務報告制度,重要的管理制度參照集團公司的規定;參股公司按照公司法運營,集團公司或母公司通過委派董事或股東大會行使管理職能。
4.有效的集團財務監管體制。現實表明,財務監督是集團公司對成員企業的最重要的監督手段之壹,這主要體現在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的職能設置上。有條件的集團公司應該向成員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代表集團公司總部對他們的資本運營進行指導、監督,參與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是督促下屬企業的財務工作符合國家、集團的有關規定,制定下屬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參與下屬企業運營、籌資決策,審簽票據並對集團公司負責。
5.建立權責分立的制度。企業集團財務控制體系設立的壹項重要任務就是財務人員的權責分派。權責分派包括定義進行營運活動的權利與指派責任人,以及建立信息溝通管道和設立授權方式等。此項規定關系到財務人員在遭遇和解決問題時的主動性,也關系到財務人員所享有權利的上限、企業集團的某些政策和關鍵財務人員需要具備的知識及經驗等。
6.建立以資本績效為主要指標的考核制度。從理論上說,壹個經濟組織最原始的動力或目的仍是取得利潤。而壹個企業集團公司的成立,正是使企業集團的有限資本達到避免風險的“最優化”組合,以形成高效益的資本回報結構。其具體內容包含產業結構的效益選擇比較,及時提出資本結構的調整,以及對資產結構的轉移,以資本運營效益為中心。具體從集團公司的資金籌措、投向、運營、調配管理,到資金收益的產生,實施全過程的資金管理,把集團公司的財務部門作為集團公司的資本管理中心、資產運營監控中心、資金的籌措調配中心、企業資本擴張的投資中心。因此,必須建立以資本運營績效作為集團的主要指標的考核制度。基於此思路,對核心層企業和緊密層企業也要在與企業集團總體目標壹致的前提下進行資本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