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根據財政部《差旅費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出差人員的住宿費按定額和憑據報銷,報銷按出差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為包幹,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第三條員工出差交通及住宿費用標準:
壹、車、船、飛機和住宿費水平:
目標職系標準職位
火車
輪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費限額標準(元)
壹般區域
特殊區域
城市
郡的首府
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
副省級及以上人員
軟墊汽車
頭等艙
頭等艙
據實報銷
100
60
140
副廳(局)長及相當人員;聘任或任命為省級機關正、副總工程師,局級總工程師,高等院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壹級美術師,崗位工資五級以上(含五級)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二級美術師,同等職務的技術人員。
軟墊汽車
二等艙
普通班
據實報銷
60
40
80
剩余人員
硬座客車
三等艙房
普通班
據實報銷
40
30
60
二、清單中的“其他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車。
3.1993工資制度改革前,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已享受出差乘坐火車軟座待遇的人員,以及目前工資水平尚未達到5級的高級工程師、技術人員,仍維持原待遇。
第四條住宿費標準:
壹是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準內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不予報銷。
二、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接受或住在親友家中,沒有住宿收據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三、到省外出差,應嚴格按照省標準住宿。如遇特殊情況超標,須經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後方可報銷。
第五條運輸費用的計算方法:
1.晚上8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在火車上停留時間超過6小時,或者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可以購買臥鋪票。
二、副省級及以上工作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其壹名隨行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座或輪船、飛機頭等艙住宿。
三、出差人員應嚴格控制乘飛機,出差路途遠或出差緊急而必須乘飛機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
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租用旅遊車票,每人每天發給交通費3元,包幹使用,不再憑據報銷當地交通費。
對於被批準乘坐飛機的商務旅客,在德語機場乘坐班車的費用可以憑商務旅客當地交通費範圍之外的證據報銷。
五、下列人員不實行城市運輸承包法:
到基層單位(見)實習、工作培訓、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工廠下鄉等人員;
去外地參加會議(不包括訂貨會)和各種培訓班的人員;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
各單位認為不適合商旅人士實施這些措施。
第六條按照第五條第壹款規定乘坐火車,未購買臥鋪票的人員,按照其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座票價的以下比例發給個人津貼(座位票價不含空調附加費):
壹、乘坐慢車和直達車,分別按慢車和直達車硬座票價的60%計算;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照特快列車硬座票價的50%收取;乘坐新空調特快列車和新空調特快列車,分別按汽車硬座票價的30%執行。
長途連續乘坐火車,其中壹人已購買臥鋪的,不再按硬座票價比例補貼,僅針對未乘坐臥鋪的區段,夜間乘坐超過6小時的,給予1天的夥食補貼;超過4小時,不足6小時,加發半天夥食補助。
二、符合列車軟臥條件的,如改為硬座,也可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發售硬座票;但是如果換成硬臥,這些規定就不執行了,軟臥和硬臥票價的差價也不發了。
第七條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船舶最低艙(統艙)的人員,以及汽車、船舶押運人員在夜間停留6小時以上的,每人每晚加發壹天的夥食補助費;超過4小時,不足6小時的,按半天支付夥食補助費。
第八條出差人員夥食補助:
1.省外出差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不考慮途中和停留,壹般地區每人每天15元,特殊地區每人每天20元(夥食補助費按在特殊地區實際停留天數計算,旅途中夥食補助費按壹般地區標準計算)。本省出差每人每天補貼10元。
二、到基層單位實習(見)、工作培訓、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工廠下鄉等人員,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夥食補助標準為:壹般地區4元,特殊地區6元。
三、到農村工作,必須吃飯的農民,每人每天補助2.5元,付給農民的夥食費不低於3元。
四、工作人員在市區(包括郊區)臨時外出工作,不能在單位、家裏或單位吃飯而必須外出吃飯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發給壹次夥食津貼。下午和晚上每錯過壹餐補助2元,早餐不補助,錯過壹餐不形成定期固定補助。
五、為鼓勵商旅人士乘坐火車而非飛機,為節約開支,並鑒於中轉期間夥食費較高,連續在省外出差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12小時加發20元夥食費補貼。
六、在電臺、船上工作的業務人員,必須吃空勤船員竈、船竈,除個人負擔2元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單位報銷。
省直部門壹般不允許從下屬單位借調人員協助工作。因工作需要確需借調的,外籍人員每人補助3元;當地人員,沒有夥食補貼。
八、各單位駐外的常設機構(如辦事機構等。),其工作人員不得享受差旅費補貼。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領導批準,提前加班至23: 00後的,可給予每日2.5元的正餐補貼。如會議工作人員必須在夜間工作,經會議領導批準,可支出夜餐費,但夜餐費不得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工作人員出差不報銷夜餐。
第十條在職職工經組織批準在黨、團校和各級幹部中培訓學習並在食堂用餐的,以及在外地學習、學習、培訓的(含專科、中專專業課、培訓班),其學習、學習、培訓時間在半年以內(含半年)的,每人每天補助2元;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每人每天補助1.5元;壹年及以上,每人每天1元。
第十壹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期間的夥食補貼、住宿費應由會議主辦單位報銷。但有關單位在外地舉辦的訂單、配件、物資發放、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小規模調查研究等,其夥食補貼、住宿/當地交通費用由參會人員回單位按差旅費規定辦理。其余的場地租賃費、會議費、房間費等。應由召開會議的單位支付,不得出具證明要求參會人員分攤會議費用和轉嫁負擔。
第十二條經單位領導批準,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或工作調動回家料理親屬事務的,其繞行車船費從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中扣除,多支出的費用總額部分由個人承擔。扣除標準,列車按特快(含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臥條件的,按硬臥中鋪計算;列車上符合軟臥條件的,按軟臥票價計算;船舶按三等票價計算,符合船舶二等票價的,按二等票價計算。繞道車、船費用小於直行單程車、船費用的,憑車票據實報銷。期間不走彎路及夥食補助、住宿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住宿、夥食補貼,除上述有關規定外,其他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是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庭成員,連同調動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年滿16歲的兒童將按照壹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所有費用。
二、夫妻雙方都是工作人員並同時調離的,其交通費和住宿費按職務高的壹方的標準報銷。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坐飛機。
四、工作人員交接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用,不論工作人員及其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範圍內按實際開支(包括: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可托運50公斤範圍內的快件)。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個人書籍、設備運費,可在上述限額以外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由個人承擔。
工作人員可以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報銷金額應以上述規定的行李、家具重量的運費為限,超出部分自理。如果集裝箱內有個人書籍和儀器,運費不能單獨計算,所以不能作為超限報銷。
五、工作人員(包括從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本人及家屬的差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到達調出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調入單位差旅費的增減。
六、被調離人員的家屬,應與該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留在原地。後期搬遷的差旅費,以及調入人員的非隨行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由調入單位支付。
七個。工作人員調動時,不應長期租用酒店和接待處。如需臨時租用,經單位領導批準,不得超過15天,之後的租賃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職工安置費。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組織批準,將配偶(編外人員)及未隨其生活的親屬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發放差旅費。
第十五條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返回原居住地或其他居住地的差旅費,比照有關人員調動差旅費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經衛生部門批準,因病需要到外地就醫的,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等候期間的住宿費,不報銷當地交通費和夥食補助費。未經衛生部門批準,自行外出就醫的,費用自理。如患者病情嚴重,經單位領導同意,可派本單位工作人員陪護,陪護按出差處理。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觀光遊覽或非工作訪問而發生的壹切費用由個人承擔。出差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接受公款招待、饋贈和觀光旅遊。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這壹制度。接待單位要按規定標準對各類人員出差的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作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食宿費或只收取象征性費用。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國務院《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省直黨派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差旅費,也按照本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直屬駐石家莊以外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當地差旅費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省屬企業差旅費開支標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結合企業情況自行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6月1996+10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92)61號《河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