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可以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執業。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於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的有關要求,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如下:
(壹)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夥制或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夥制或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壹;
(三)註冊會計師不少於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120人,且每壹註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四)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8000萬元;
(六)上壹年度業務收入不少於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夥人,且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具有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上市公司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資格第三年起,每壹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於5家,或者每壹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於500萬元。
根據證監會2014年3月10日晚間公布2014年第13號公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國***有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4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