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對象或審計對象,即參與審計活動並享有審計權力和承擔審計義務的主體的客體,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範圍的理論概括。根據其定義,審計對象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延伸審計主體,即被審計單位;二是審計內容的內涵或審計內容在範圍上的限制。
法律條款
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我國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部門、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反映的會計賬目、相關資產、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活動。同時還包括本部門、本單位與國內外經濟組織建立的合資、合作企業和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和財產的經營狀況和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規定,我國社會審計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審計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可以接受國家審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委托,承辦金融業務。
財務收支審計驗證,經濟案件鑒定,註冊資本驗證及年檢,會計、金融、稅務、經濟管理咨詢服務。
雖然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具體對象不同,但其內容和範圍壹般都包括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