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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免稅依據

壹、銷售額的確定

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差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對於銷售額,有四點需要向大家說明:

第壹,對於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15萬元,對於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45萬元。為方便表述,政策內容中均按照月銷售額口徑,按季納稅的情況類推即可。

第二,月銷售額是否達到15萬元免稅標準,判斷依據有兩個層次。第壹個層次,看合並計算得到的銷售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在內的所有應稅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是否達到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標準。如果在15萬元以下,則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第二個層次,如果合並計算的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則按照現行增值稅規定征免增值稅,這樣就可以剔除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不動產大額交易的情況,使小規模納稅人日常業務盡量享受免稅優惠。舉例說明,某公司為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8月份銷售貨物取得銷售收入10萬元,銷售不動產取得銷售收入40萬元,合計銷售額50萬元,超過了15萬元的標準,但扣除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標準,因此該公司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仍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其銷售不動產業務應照章征稅。

第三,銷售額是指開展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業務取得的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出口免稅銷售額等等。這裏,我舉壹個例子,以便大家理解。壹家小型超市屬於按月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了賣日用百貨外,還零售新鮮蔬菜。該超市銷售新鮮蔬菜取得的銷售額,按規定壹直享受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在確認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時,免稅銷售額也應計算在總銷售額內,以判斷月銷售額是否在15萬元以下。如果這家超市8月份銷售日用百貨取得銷售收入12萬元,銷售蔬菜取得收入4萬元,因合計銷售額16萬元,超過15萬元,因此其銷售日用百貨取得的12萬元收入,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第四,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超過15萬元、是否享受免稅政策。營改增時,為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對壹些無法憑發票抵扣進項的行業,為解決其重復征稅問題,延續了原營業稅差額征稅規定,即納稅人可以以扣除規定項目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差額征稅項目在財稅〔2016〕36號等文件中進行了明確。請大家註意,相關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義差額後的余額即為“銷售額”。

舉例說明,某小型旅遊服務公司為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適用差額征稅政策。8月取得全部收入為60萬元,但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宿、餐飲、門票等收入為50萬元。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該納稅人8月銷售額為10萬元(=60-50),低於月銷售額15萬的標準,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的選擇問題

政策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壹經選擇,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此為前期政策的延續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我們在5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說明,以助於大家理解。這裏再給大家講解壹下,假設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7-9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0萬元、16萬元和18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8月和9月的銷售額均超過了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只有7月的10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3季度銷售額合計44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4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另壹種情況是,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7-9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2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7月和8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3季度銷售額合計47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7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此外,還需要向大家說明壹個問題,文件中明確的“壹個會計年度”,是指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壹年。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是,納稅人壹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後,當年12月31日前均不得再次變更。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

三、關於自然人出租房屋

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這裏的其他個人,指的是自然人。自2016年營改增以來,相關政策文件均明確,自然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相應的月收入不超過免稅月銷售額標準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此次免稅月銷售額標準提高至15萬元,為使廣大納稅人充分享受紅利,我們在5號公告中延續了此前的規定。舉例說明,壹個市民出租商鋪,2021年7月初壹次性收取半年租金84萬元,分攤到每月未超過15萬元(84/6=14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關於預繳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問題

政策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幹預繳增值稅政策,比如異地建築服務、房地產預收款預繳等等。考慮到免稅標準提高後,納稅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為避免預繳稅款後納稅人因符合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享受免稅而形成多繳稅款,5號公告明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當期無需在預繳地預繳稅款。比如,某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跨地級市提供建築服務,2021年7月相應取得建築服務收入40萬元,8月和9月無應稅收入。如果該納稅人實行按季納稅,由於3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因此,該納稅人取得的40萬元,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如果該納稅人實行按月納稅,7月份銷售額已超過15萬元,因此,應就40萬元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五、關於發票開具問題

政策規定: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稅務總局自2019年10月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納稅人領取稅務UKey可以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之後,稅務UKey支持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種範圍不斷擴大,目前已經覆蓋到各類增值稅發票票種(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為有效降低納稅人負擔,5號公告延續了原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中納稅人可以使用已有設備開具發票的規定,並根據發票電子化改革最新進展,明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全國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在2021年底前,還可以享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