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師事務所是經國家批準,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驗資證明,是根據委托合同進行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1994 65438+10月1日前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二,本案中會計師事務所與合同當事人之間雖無直接法律關系,但鑒於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上,債務人應先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認證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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