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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СIӋҪ

壹、弊端在過去企業所得稅分離的模式下,我國企業所得稅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征收,即內資企業適用國務院1993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91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這種形式上的差異必然伴隨著實質內容適用上的差異,主要體現為內外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稅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異。應該說,自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采取不同於國內企業的稅收政策已被證明是必要的。但是,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與國際經濟的融合和交流更加密切。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後,內外資企業在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都將處於相對公平的競爭壓力之下。在這樣的新形勢下,壹方面,我們可以看到之前建立分離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已經可以通過其他相關條件或者在未來創造相關條件來實現,比如穩定的政局、持續的經濟發展勢頭、優秀的蹲點和開車、保護環境的需要等。乃巴趙?老了?妳怎麽了?現在,妳在做什麽?自大?霓虹和諧“肥車欲?ⅲ?┍錐絲雪松?檳城粉絲?br & gt1.內外資企業稅負差異巨大,削弱了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危及其生存。原因在於,過去兩種稅制在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方面對外資企業寬松,對內資企業緊縮,使得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遠大於外資企業。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由於外資企業仍然受到其他相關法律的限制,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競爭並不激烈,所以這個問題並沒有出現。但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對外開放,對外資進入的各種限制,如地域限制、市場準入限制、股權份額限制等。,都被逐步廢除,這使得國內企業確實面臨嚴峻的生存挑戰。[1] 2.稅收優惠政策存在漏洞,扭曲企業經營行為,減少財政收入。比如,在優惠期結束前,相當壹部分外資企業要麽撤資,要麽改頭換面,註冊新企業,將原有業務註入新企業,照常享受優惠政策,繼續利用政策優勢,讓原有企業“賠錢”倒閉或直接註銷;[2]另壹方面,很多內資企業效仿外資企業避稅,也出現了很多假外資企業。比如,部分內資企業通過將資金轉移到境外,在境內再投資,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影響著中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過去我國實行的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地區優惠政策上。壹方面,這種帶有普惠制性質的優惠政策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壹方面,它並沒有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產生明顯的引力效應,反而給那些勞動密集型和低技術含量的投資項目帶來了大量的利潤,[3]甚至壹些外國企業拿重汙染、高能耗的產業開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調整與解讀鑒於現行立法和征收上區分內外資企業的分離模式逐漸顯露出的巨大弊端,兩稅合並是大勢所趨。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並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個稅法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及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變化如下:

(1)納稅人和納稅人的義務實行公司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方向。為迎合這壹趨勢,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範圍界定為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取消了此前國內稅法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為避免重復征稅,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即僅對上述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次,關於納稅義務範圍,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規範概念。前者承擔綜合納稅義務,即對其在國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後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壹般只對其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納稅。關於二者的判斷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采用了“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最後,鑒於港澳臺的特殊性,李欣鄧?聯盟胺怎麽了?⒉𖸜𖸜𖸜𖸜𖸜𖸜𖸜𖸜𖸜𖸜𖸜𖸜𖸜𖸜𖸜?晚上?懲罰獾和羌族親屬,並為此承擔責任?大便怎麽了?br & gt(二)收入與扣除關於收入的確定,新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對收入總額內涵的定義,即“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與原企業所得稅法只列出收入總額的外延,而缺少收入總額的定義不同;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了“非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本身不構成應納稅所得額,後者本身構成應納稅所得額但被豁免。[4]專門規定增加財政撥款、納入財務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財政性資金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而債務利息收入、合格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上述關於收入確定的規定,將使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範圍更加明確。

關於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內外資企業的實際扣除政策:壹是工資性支出,過去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5]而外資企業實行事實扣除制,新法統壹了事實扣除制,放寬了工資性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將在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其次,捐贈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的規定,不同於以前稅法對內資企業限定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外資企業據實扣除,而是限定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6]新法統壹了扣除比例,提高到12%(內資企業)。事實上,這樣的扣除水平,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相當於扣除了捐贈金額的100%,這也符合國際慣例;第三,R&D費用。過去,稅法對R&D費用的扣除區分了兩種情況,即如果R&D費用的增長率在65,438+00%以內,則R&D費用只能是真實的。

扣除,且超過10%,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究開發費用,不論其增長幅度如何(將在實施細則中規定),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以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最後是廣告費。以前稅法對內資企業廣告費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比較復雜。[7]外資企業廣告費據實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廣告費未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的部分可以結轉下壹年度扣除(將在實施細則中規定),變得相對簡單明確。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費用的實際扣除作出了統壹規定。

(三)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定為25%,同時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舊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同時,對部分特殊地區的外資企業實行24%和15%的優惠稅率,對利潤較低的內資企業實行27%和18%的兩級照顧稅率。新稅率的確定壹方面考慮到原稅率檔次過多,導致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與實際稅負差距較大,需要統壹稅率;另壹方面,又考慮到要降低國內企業的稅負,盡量少增加外資企業的稅負。同時,財政減收要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內,國際上特別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可以說是25%,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吸引外資

(4)稅收優惠是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擔。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五種方式整合此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壹是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全國範圍內實行15%的優惠稅率,同時擴大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等機構的稅收優惠和企業投資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10]二、保留基建投資和[11]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務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就業人員工資扣除、殘疾職工工資扣除、資源綜合利用經營收入減少等具體政策。四是新法實施後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兩免三減”優惠政策,同時繼續執行西部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上述兩類企業實行過渡性優惠政策;五是取消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產性外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對產品以出口為主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新法除了整合以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對以前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規定了過渡性措施,以減輕新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稅負的影響,減少短期內對引進外資的沖擊,避免經濟生活的劇烈波動。新法頒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基於法律的穩定性要求、保護納稅人信賴利益原則和稅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法中執行。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新法實施後可繼續享受至期滿。但是,因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新法律實施的年度起計算。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只有當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才能享受過渡措施,即原來按照低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得享受過渡措施。

(五)征管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明確執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納稅方式和納稅調整作了補充規定:對於前者,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 而外資企業應由總機構匯總納稅,新法統壹納稅方式,居民企業按企業註冊地納稅。 但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而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在其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方便納稅人;對於後者,新企業所得稅法旨在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作為防止各種避稅行為的有效手段。為此,新法壹方面明確規定了防範關聯方轉移定價,與舊法相比,增加的內容包括: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業務交易(包括無形資產和服務的成本分攤)、稅務機關與關聯企業之間的預約定價安排、關聯企業提交關聯業務交易報告的義務等。另壹方面,避稅天堂避稅的防範,增加【12】防範資本弱化、【13】壹般反避稅【14】。

三。企業應對措施面對“兩稅合並”的巨大變化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的重大調整,企業在稅前經營、投資理財等稅收籌劃環節也會做出相應調整,以適應新法適用帶來的巨大波動,重新實現自身稅負最小化。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規劃,主要是針對新法適用範圍的規定。目前我國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但新法規定後兩者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即後兩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兩者的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後兩者比前兩者責任更大,企業可以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後,合理選擇組織形式,以期有所付出。需要補充的是,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相關規定【15】,我國個人獨資企業自2001起享受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僅對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不適用於外資企業,因此不適用上述政策。但為了貫徹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原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所以本段對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規劃是這樣的。妳姓什麽?孕浴?

2.投資方式選擇的規劃,主要是針對新法關於免稅收入的規定。當企業有暫時閑置的資產,想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投資。新法明確規定,債務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在綜合風險和收益平衡下,相對於其他債券和紅利是更好的投資選擇。

3.計稅,這主要是針對新法中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因為這會導致今年的扣除和明年的扣除有明顯的差異。比如取消了工資標準、廣告費等最終的稅前扣除標準,可以按實際支出收取,那麽今年員工的獎金就要推遲到明年年初,部分廣告也要推遲到明年,所以可以全額稅前收取。再比如放寬捐贈的扣除標準和R&D費用的扣除條件,讓企業把原來今年進行的上述兩類項目支出改為明年實施,就可以在稅前多支出壹些。其次,從新法的實施來看,納稅籌劃主要是通過降低計稅依據來減少納稅義務,比如充分預測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及時核銷已經發生的損失等。由於新法在稅前扣除政策的調整上,對工資、捐贈、R&D費用、廣告費作出了更加寬松的規定,特別是對內資企業,扣除限額有了較大提高,因此企業可以采取“就高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範圍內全額分配工資、捐贈、R&D費用、廣告費;更具體地說,新法將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按利潤總額進行調整。由於利潤總額屬於會計概念,在計算操作上不像應納稅所得額那樣嚴格,企業可以在不違規的情況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提高扣除額;當然,還需要註意的是,企業要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因為後者的稅前扣除標準要比前者嚴格得多[16],而且鑒於兩者容易混淆,企業要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4.稅率籌劃,主要是針對新法做出的稅率調整。首先,壹般來說,這種形式的籌劃要領是:由於明年新個稅法實施後稅率會明顯下降,企業在此之前應合法減少利潤,爭取將利潤遞延到以後。可以采取的方法有: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加大技術開發力度,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進度,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通過上述安排,將利潤保留在以後年度,以獲得更大的稅後收益。其次,新法在整體降低稅率的同時,雖然壹方面整合了不同檔次的稅率,但對小型微利企業仍保留了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規模和利潤水平,將有限的利潤水平控制在壹定範圍內,適用較低的稅率。

5.稅收優惠規劃,主要是針對新法對以往稅收優惠政策做出的重大調整和整合。首先,從整體上看,新法構建的稅收優惠體系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與以往“區域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的政策有很大不同。因此,企業在籌劃稅收優惠政策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所在地的稅收籌劃轉變為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投向高薪技術企業、風險投資或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農林牧漁等領域的投資。其次,企業需要註意的是,新法對勞務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即采取工資扣除、收入減少的政策,使得上述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時更加嚴格、合理、科學。因此,如果上述企業以往的稅收優惠存在不規範之處,應及時予以糾正,而打算在上述行業投機取巧的企業今後應謹慎從事;最後,對於可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老企業,要充分利用這個過渡期,在此期間可以加大投入,壯大實力,為將來與新企業平等競爭打下堅實的基礎,或者在不擴大規模的五年過渡期內,盡可能多的讓利,最大限度的享受稅收優惠。

6.納稅方式的籌劃,主要針對新稅法關於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的規定。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發生盈虧時,應盡力使企業合並申報,以平衡盈虧。否則壹個單位要交企業所得稅,另壹個單位要等著彌補虧損,影響企業整體利益。但新法規定,居民企業及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利用其特殊關系合理安排損益分配,以達到整體承擔較低稅負的目的。

7.避免稅收違法的籌劃,主要是針對新稅法對避稅做出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由於新法明顯加強了反避稅力度,特別註重對關聯方轉移定價的防範,規定了壹系列相關條款,同時增加了防止避稅地避稅、防止資本弱化、壹般反避稅等反避稅措施,使過去主要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自然延伸到內資企業。對於這個企業來說,應該提前做好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中關於反避稅的規定,防止稅務行政調查帶來的損失。

最後,我們需要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相關政策的調整,這本身就決定了未來新法的實施是減輕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稅負最直接的落實。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稅前扣除標準,取消了應稅工資的限制,提高了捐贈費用稅前扣除標準後,增加了境內企業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高了稅前扣除總額,切實減輕了企業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