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
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於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壹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範圍說,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於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令言鑿鑿,十分肯定。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其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內部兼外部監督的性質。
2、會計工作範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質量要求等均由《會計法》規定
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條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根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各單位應當保證會計賬薄記錄五相符(賬款、賬物、賬證、賬賬、賬表);賬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等等。
3、會計人員的監督職權由法律賦予,會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法律保護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值得註意的是,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已超出本單位,與第十四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前後精神是壹致的。在這個前提下,《會計法》指出: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會計法》還明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入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六條)。《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同時嚴正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其權並受《會計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