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供銷部門手續費包括
材料供銷企業成本核算辦法 第壹講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材料供銷企業的成本核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材料企業、鋼木制品企業和物資貿易企業以及其他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對材料供應價格成本核算進行了規範,未涉及的成本、費用核算按本企業《成本核算與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講 材料供應價格 第四條 材料的供應價格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基價——綜合測定貨價; 2.發站費——定額取費; 3.入庫費——定額取費; 4.供銷部門手續費——定率取費。 第五條 以材料供應價格,作為對系統內施工企業的領料結算和建設單位向材料供銷企業交現貨的結算,也是材料供應企業計算進料計劃成本、建立材料分類賬、進行材料明細核算的依據。 第三講 核算辦法 第六條 核算原則 1.為了正確核算材料的采購成本,與建設單位及時、準確地結算材料價差、對材料采購的核算仍按市建委規定的“對鋼材、木材、水泥、瀝青等物資實行預算材料‘基價差’單獨核算管理”的核算辦法執行。 2.對基價、發站費兩項費用在實際采購過程中所發生的收支差額,不再作為全市平衡“基價差”的基金,按有關規定計入基價差(向建設單位結算)和經營損益。 3.建設單位交料或建設單位委托供銷企業購料和自購料,供銷企業應分別進行核算。自購料價格采取高來高走和隨行就市的原則。 4.入庫、供銷部門手續費以及企業組織的其他業務,如:倉儲倉租、運輸作業、玻璃加工、勞務收入等亦應納入各企業成本核算的範圍。 第七條 核算對象 1.企業應根據材料供應和其他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2.成本核算對象可劃分為:鋼材、木材、水泥、瀝青、玻璃、運輸作業、玻璃加工、其他。 第八條 成本項目及其開支範圍 1.入庫費:指材料進入企業倉庫鐵路專用線起所支付的盤站、卸、碼和整理材料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壹般包括: (1)從事卸、碼、運材料的司機、掛鉤、裝卸和生產壹線工人的基本工資,屬於工資性質的各種津貼、獎金以及誤餐補助費等。 (2)支付水泥卸、碼、運費及串袋費。 (3)生產用車、機械設備的油、燃料費、養路費、牌照稅、汽車保險費。 (4)生產用車、機械設備及庫房計提的折舊和修理費。 (5)庫內材料整理費(即指捆紮鋼材用的鉛絲,碼垛用水泥襯墊,防雨水苫布、葦席,防腐蝕用的噴塗油料等費用)。 (6)支付堆料場地的使用費、材料轉庫及倒垛的搬運費。 (7)鐵路專用線的經常維修費和鐵路的使用費。 2.供銷部門手續費:指材料物資部門及倉庫為組織材料采購、供應和保管過程中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壹般包括采購、保管人員工資、工資附加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檢驗試驗費、材料整理及零星運費、材料物資盤虧及毀損等。 3.汽車運輸費:指企業運輸設備提供運輸作業而發生的工資、材料、燃料、折舊及修理、替換工具及附件、水電費、養路費、稅金及其他費用。 4.玻璃加工費:指企業為加工玻璃而發生的工料費、機械費,運送施工現場的市內運費及其他零星開支。 5.其他:指企業進行吊裝運輸,庫房、場地出租,附件加工以及勞務收入等項目。 第九條 核算辦法 1.對基價、發站費在“材料成本差異”科目下,按材料類別設“基價差”和“發站費”兩個子目進行核算。 (1)基價差:指綜合基價(原價)與實際采購價的差額。 (2)發站費:指物價局批準的定額發站費率與實際支付的發站費用的差額。 2.預算成本的核算 (1)根據入庫材料的總數額,按上級規定的費率提取入庫費,作為入庫費的預算成本。 (2)按當月入庫各類材料的基價分別依據上級規定的標準提取供銷部門手續費,作為手續費的預算成本。 3.實際成本的核算 (1)根據材料到站後所支付的壹切費用,按購入材料金額的比例分類將到站的實際成本均攤到有關材料類別內作為實際成本的支出。或者結合指標分管的原則,以職能部門為單位核算到站費,然後分別結轉到有關材料類別中去。 (2)按集團總企業規定的“采購保管費”子目對供銷部門手續費進行核算。必須先歸集再采用壹定的分配方法計入采購成本。本賬戶借方反映按費用項目歸集的實際發生的采購保管費;貸方反映分攤計入各類購入材料實際成本的采購保管費,月末本賬戶壹般無余額。實際發生的費用壹律不再分配到入庫費和其他經營性項目中。 (3)汽車運輸的成本核算分別按工資、材料、燃料、折舊及修理、替換工具及附件和其他直接費等子目進行實際成本的計算。 (4)玻璃加工、附料加工的實際成本結轉,要註意留出在產品和產成品所應負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