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部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閱登記清冊。
2.凡需借會計檔案人員,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後,方可辦理調閱手續。
3.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標畫,不得拆散原卷冊,更不得抽換。
4.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出外,特殊情況,須經單位領導批準需
需要復制會計檔案的,須經財務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