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貸方,反映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出口貨物退稅、已繳納或分攤的增值稅、已繳納的增值稅、減免稅、未繳納的增值稅。
計算方法
為方便企業填報,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以下方法:
(1)壹般納稅人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操作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計算該指標,計算公式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移-免抵減貨物退稅額)。同時需要註意的是,這壹指數的計算應包括可按需退貨的商品和服務的相應項目。
(2)實行簡易征收方式的壹般納稅人企業,可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簡易征收方式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寫本指標。
(3)符合財稅部門規定減征某些產品稅款的壹般納稅人企業,在根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報本指標時,也應扣除“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