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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為促進其目標的實現,對自身及所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評價和咨詢的活動。本省行政區域內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本規定適用於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系統的內部審計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指導意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a)會計、出納和其他財務管理服務;

(二)資產和資源的分配、處置和管理;

(3)投資和基礎設施管理;

(四)采購、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重大決策部署、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內部管理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等情況;

(三)向本單位報告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大風險和違紀違法線索等重要事項;

(四)監督審計整改工作的實施,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實行清單管理;

(五)統籌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加強與內部紀檢等監督的協調;

(六)加強與審計機關的合作與協作,實施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協作;

(七)推動建立和完善智能化審計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浙江省內部審計條例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內部審計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行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