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會計、出納和其他財務管理服務;
(二)資產和資源的分配、處置和管理;
(3)投資和基礎設施管理;
(四)采購、招標、投標和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重大決策部署、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內部管理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等情況;
(三)向本單位報告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大風險和違紀違法線索等重要事項;
(四)監督審計整改工作的實施,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實行清單管理;
(五)統籌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加強與內部紀檢等監督的協調;
(六)加強與審計機關的合作與協作,實施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協作;
(七)推動建立和完善智能化審計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浙江省內部審計條例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內部審計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行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