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是企業為取得合同而付出的代價,沒有取得就沒有成本。無論合同是否取得,差旅費等成本均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履行當前或預期合同所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範圍,應按這些準則確認為資產。(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六條企業為履行合同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範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行成本確認為資產: (壹)該成本與當前或預期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履行義務所要使用的資源;(3)成本有望收回。合同成本不包括應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如企業行政部門為組織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企業為不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建造合同借款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等。
法律依據:合同取得成本是企業為了取得合同而付出的代價,不取得就沒有成本的部分。無論合同是否取得,差旅費等成本均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行成本是履行當前或預期合同所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的範圍,應按這些準則確認為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