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關聯企業占用資金利息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通過合理方式進行調整。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原則上界定了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股權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支付本息的投資,投資者對企業的凈資產擁有所有權。
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利息是否應該計提?
如果公司壹直免費向關聯方出借資金,是否應該計提利息?主要看金額的大小,不是壹個絕對的東西,還要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如果占用資金高,那麽就需要計提,董事會開會的時候會表明態度。如果占用金額較小,那麽壹般會在報告期計提,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在報告期之前,不需要專門計提。
關聯方和非關聯方資金占用費的利息計提
利息的計提仍應基於相關的合同條款(無論是對關聯方還是對非關聯方),以確保計提的應收利息在法律上是可執行的債權,即無條件向對方收取壹定金額款項的權利。合同雙方應就是否計收利息達成協議,並反映在合同條款(包括補充協議條款)中,以確定會計處理。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進行特別納稅調整,但雙方仍約定不計提利息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不能計提。公眾對公眾貸款和產生的利息應該怎麽處理?如何做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