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壹)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