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2)交接要求:
①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②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
③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④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壹並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壹並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