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如下: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