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討論第三類——企業內部食堂的涉稅問題及其財稅處理。
壹、相關政策分析
1.現行財稅政策描述
企業內部食堂屬於職工福利的範疇,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對此均有明確規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壹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上述兩條均提到了“職工食堂”。這在強調職工食堂是企業員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給廣大財務人員處理職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該文同時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對福利費用的稅前扣除也做出明確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該文同時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依據稅法規定,單獨核算的職工食堂福利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國稅函2009年3號文明確“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所以,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各項食堂支出——包括發放給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都不應算企業的工資總額。
2. 福利費用14%列支標準的變化分析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之前,企業職工福利費用依據企業員工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提取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或者說,企業計提的福利費不論是否用於職工身上,都可以在稅前扣除——這也導致很多企業存在職工福利費“提而不用”的現象,致使職工福利費“福利不到職工身上”。2008年之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註意這裏強調的是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也明確了將職工福利費用由計提改為據實支出,沒有支出則不允許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對此有明確的銜接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與會計制度是“相互關照”的。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新準則,就取消了“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設“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八個明細核算,核算企業的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這也就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範圍核算。
職工福利費用從允許提取到只準直接列支,壹方面有助於消除了企業“提而不用”的虛假現象;另壹方面也具有“蠶食”企業利益的功能:只要花不到14%,較之計提老政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就少些,納稅就多些。這也許會產生促使企業足額或超額開支福利費用的動力。
二、相關涉稅問題處理
1.稅前扣除問題及其處理建議
內部食堂福利費用列支的依據是合法票據。企業將福利費用支付給獨立經營的職工食堂或入駐餐飲公司,均可取得正規的餐飲業發票並據以入賬。但企業內部食堂無權使用發票,企業在列支內部食堂費用時就相對復雜。分述如下:
(1)若企業內部食堂獨立核算,企業支付食堂的經費補貼,可用內部資金往來單據入賬列支。而內部食堂應建立獨立的賬務系統,核算其收支行為並備查。賬務處理分述如下:企業給食堂撥付費用或為食堂購置設施、支付食堂員工工資等,在企業賬上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貸記“銀行存款”;若讓職工負擔部分餐費,企業要先扣減員工飯費,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食堂”,轉交員工飯費給食堂,借記“其他應付款——食堂”,貸記“銀行存款”。食堂收到企業及員工交納的餐費,計入“夥食收入”,日常的各種柴米油鹽及原材料支出計入“夥食成本”,其票據入賬要求與不獨立核算的內部食堂相同。
(2)若企業內部食堂不獨立核算,其支出並入企業大賬核算,入賬票據細分如下:
1)對於工業產品,比如在商場、超市等經營單位購買的油鹽醬醋等,依據商場開具的商業發票入賬。因這些工業產品產品都是應稅商品,沒有正規發票,則不允許在稅前列支。
2)對於農副產品,比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鮮活魚類等,要區別幾種情況取得發票:壹是在超市等經營單位購買,可以直接取得商業零售發票入賬;二是通過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規發票入賬;三是農貿市場或集市,取得發票的方式有二:A.農貿市場或集市管理部門出具購買憑證,例如蘇州,企業內部食堂在農貿市場采購農副產品,持采購清單讓市場管理部門“敲個戳子”(蓋個章),就可據以入賬,當地稅務部門對此認可。B.若市場管理部門不給“敲個戳子”,或當地稅務部門不認可這些“白條”,企業只能損失壹些稅點,到相關稅務部門代開發票並據以入賬。
企業內部食堂列支費用,憑證是關鍵。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職工內部食堂經費補貼的稅前扣除,稅法沒有給出壹個標準,但在實務中企業必須把握兩個原則:壹是14%這個總體標準,所有的福利費用加在壹起不能超標,超標就要進行納稅調整。二是實事求是,內部食堂發生的費用要符合稅法合理性原則,並符合企業的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也會遭到納稅調整或其他處罰。
壹般情況下,非獨立核算的食堂不允許經手貨幣資金,由企業財務代為管理並進行賬務處理。食堂收到企業及員工交納的餐費,借記“財務往來”,貸記“夥食收入”;采購各種柴米油鹽等原材料,借記“庫存商品”,貸記“財務往來”,領用時借記“夥食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2.涉及其他主要稅種的相關問題處理
(1)涉及增值稅。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壹)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允許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還有這些與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內部食堂屬於福利部門,其采購的物品不論是存貨還是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金都不允許抵扣,要計入福利費中。
(2)涉及營業稅。企業內部食堂若在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還對外提供餐飲服務,那麽就變成了經營性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就其對外收入繳納營業稅。
(3)涉及個人所得稅。現行福利政策導向是:公***福利不涉及個稅,但若要發放到個人頭上,則要並入當月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企[2009]242號對此特別強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國稅函[2009]3號所列“合理工資薪金”五大原則也明確:對於企業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都屬於對勞動力成本按標準進行的定期補償,具有“普惠制”的工資性質,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壹並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誤餐補助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早就明確如下: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壹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內部食堂的附加功能及其實操建議
(1)內部食堂具有減輕業務招待費的功能
業務招待費是限制性費用,很多企業在此超標,那些設立內部食堂的企業,就將招待活動轉移到“家宴”上。在飲食不安全的大環境中,內部食堂的“家宴”,除了“價廉物美”節約費用外,還或多或少凝聚了壹些親情。但前提條件是:這些“家宴”的花費,應從福利費用調整到業務招待費用,按照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家宴”的成本較低,會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用。
(2)內部食堂的實操建議
壹些企業在列支福利費用時,往往遭到稅務機關的調整。比如某企業將年終職工聚餐的費用列入職工福利費用——實際也應該記入這個賬戶,但卻被稅務機關要求調整列入業務招待費用。原因是:記賬憑證所附的壹張飯店開具的餐飲業發票,不足以證明這是職工年終聚餐,因此要進行賬戶調整。記賬憑證若再附上“職工年終聚餐簽到簿”等相關憑據,相信就不會被調整了。
內部食堂應從中得到啟示:除了規範的列支憑證外,要防止被調整,還要積累相關的間接憑證,即證明憑證的憑證,把支出活動證實。這就需要建立壹套制度。比如簽名制度——借以證明就餐人員與企業有關,以及就餐量等。而發放飯卡、飯票等方式都有可能涉及職工的個人所得稅。這要跟當地稅局咨詢清楚,再選取員工就餐的福利方式。
應該註意的是,過節時企業通過食堂發放給員工的大米、食用油等福利,應計入員工當月的工資總額中,(扣除社保費用後)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則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這些大米、食用油等福利若出於公關需要送給企業外部人員,則不能按福利費來處理,而應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