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2條第二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犯罪,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隱匿、銷毀或者拒絕移交會計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