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經中華人民***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壹切財務會計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受財政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督。合營企業應對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檢查人員對合營企業提供的情況應負責保密。第三條 合營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機構。財務會計機構應設在中國境內。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必須在本企業進行。第四條 合營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頒發的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同級財政機關 、 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 接受備案部門如認為該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與中國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應要求企業修改。第五條 合營企業必須加強對投入資本、財產、物資的管理,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必須加強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增強競爭能力。必須加強對債權債務、專項基金和外匯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六條 合營企業應按規定向合營各方、合營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機關、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抄報原審批機構。財政部指定的重點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抄報財政部壹份。第七條 合營企業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部分,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合營企業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聘請中國政府批準的註冊會計師驗資。驗資後,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並由合營企業據以發給合營各方出資證明書。驗資工作必須在出資後六十天內完成。第八條 合營企業必須加強籌辦期間的財務管理。合營企業籌辦期間,即從合同簽訂開始至投產營業為止發生的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職工培訓費等支出,可列作開辦費。開辦費在企業投產營業後、分期攤銷,每年攤銷額不得超過20%。合營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基建期內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第九條 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劃分標準和折舊年限,應按《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合營各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抽回其註冊資本。第十壹條 合營企業為取得場地使用權,必須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標準及其繳納辦法,按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場地使用費可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場地使用權已作為中方投資的,合營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應按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勞動部門核定的標準,支付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金、醫療福利費用,以及國家對職工的房租、物價等各項補貼。以上支出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勞動保險金由合營企業上繳負責本企業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的部門。醫療福利費留在本企業,用於中方職工的醫療福利費用開支,房租、物價等各項補貼,由合營企業上繳當地財政機關。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每月按本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 撥交工會經費,在
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工會經費由本企業的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有關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納稅後的利潤應首先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按合同規定或由董事會確定。“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合營企業的審批機構批準,可用於增加本企業資本,擴大生產。“企業發展基金”可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增加流動資金,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壹部分用於先進生產者獎、創造發明獎以及年終獎等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壹部分撥交本企業工會,用於修建職工宿舍等集體福利開支。第十五條 合營企業按本規定第十四條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供分配利潤,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並入本年度利潤進行分配。外方合營者按出資比例分得的利潤,可依法匯出,也可用於在中國再投資。中國合營者按出資比例分得的利潤,按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的分配和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