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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變化

對,成本法下,不沖減成本。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確認自被投資單位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後,應當考慮長期股權投資是否發生減值。在判斷該類長期股權投資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關註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於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包括相關商譽)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接上:那這樣的話比如我購買股票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那當年發放跟次年發放該現金股利的話,我是不是都計入投資收益當中?

1、投資時的初始成本購入股票含有現金股利

借:長期股權投資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收到: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2、投資時沒有宣告,在投資後宣告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收到: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