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絕交出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