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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隱匿會計賬簿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隱匿會計賬簿罪按照以下標準立案:行為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行為人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絕交出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絕交出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