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如果財務負責人存在其他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應付相應的民事賠償或者是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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