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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繳納期數是什麽

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即納稅義務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征期終了日。每個月作為壹個會計期數,每壹年為12期。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期數跟企業申報的稅費是壹樣的,按公歷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個會計年度。比如8月的個稅,則期數為8期,5月的個稅,申報的時候,期數為5期。《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