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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會計記賬科目怎麽設置 記賬科目設置方法

1、稅收會計的記賬規則

對每項稅收業務,都必須按照相等的金額同時記人壹個賬戶的借方和另壹個賬戶的貸方,或壹個賬戶的借方(或貸方)和幾個賬戶的貸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我國現行稅收會計采用“借貸記賬法”。這是以稅務機關為會計實體,以稅收資金活動為記賬主體,采用“借”、“貸”為記賬符號,運用復式記賬原理,來反映稅收資金運動變化情況的壹種記賬方法。其會計科目劃分為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兩大類。它的所有賬戶分為“借方”和“貸方”,左“借”右“貸”,“借方”記錄資金占用的增加和資金來源的減少,“貸方”記錄資金占用的減少和資金來源的增加。

2、借貸記賬法的平衡公式

所有賬戶的借方余額=所有賬戶的貸方余額

(或發生額)合計(或發生額)合計或

所有資金占有=所有資金來源

賬戶余額合計賬戶余額合計

3、稅收會計的會計科目

(壹)科目設置

稅收會計科目是對稅收會計核算對象的具體內容,按照稅收資金運動的過程和稅收管理需要,進行科學分類的項目。它是設置賬戶、賬簿和組織會計核算的依據。

為了滿足工作需要,會計科目分層次設置,總括地說,可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科目。總分類科目即總賬科目,也稱壹級科目,明細科目又分為若幹子目,或稱二級科目、三級科目。由於稅務管理的需要,對有些會計對象的內容需要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反映。所以,經常出現三級科目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情況,必須設四級科目反映。如“入庫工商稅收”的明細科目必須要按稅種、收入項目、預算級次、征收單位等多種要求設置明細科目進行反映,才能滿足稅務管理的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的總賬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變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的總賬科目之外增設其他總賬科目,可由省級稅務機關統壹作出規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地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的明細科目內容進行明細核算:需要在國家稅務總局統壹規定的明細科目之外增設其他明細科目的,及二級、三級等各層明細科目的具體名稱、編號、使用方法由省級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省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要的會計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隨意增減會計科目或改變科目名稱、編號、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

根據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需要,以及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和國家金庫制度,稅收會計科目按四種核算單位的業務情況綜合設置如下:

(二)總賬科目核算內容和方法1.“應征工商稅收”、“應征企業所得稅”、“應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用科目。本類科目核算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稅務機關應征的稅金。包括:(1)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人)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或由稅務機關直接核定的應納稅金;(2)不須繳納,但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已發生的減免稅金;(3)查補的各種稅金、滯納金和罰款;(4)按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應納稅金;(5)稅務機關征收的臨時經營性稅金等。當增值稅納稅申報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應征稅金為零時,不作賬務處理。

本類科目“貸方”記實際發生的應征稅金,“借方”記應退還的多繳稅金數,平時余額在“貸方”,表示累計實現的應征稅金總量。年終與“上解”類科目、“入庫”類科目、“減免稅金”、“提退稅金”和“損失稅金核銷”科目的“借方”余額進行對沖,余額表示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2.“多繳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用科目。本科目是“應征”類科目的抵減科目,核算應退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人)的多繳稅金。包括:(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人)自行申報或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核定應退還的多繳稅金;(2)稅務機關在日常審核檢查中發現的多繳稅金;(3)稅務機關在稽查中發現的多繳稅金;(4)稅務機關在行政復議中確定的多繳稅金;(5)法院在審理稅務案件中判定的多繳稅金。

本科目不核算減免退稅、出口退稅。其科目“貸方”記多繳稅金發生數,“借方”記實際抵繳或退還的稅金數,余額在貸方,表示未抵繳或未退還的多繳稅金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3.“暫收款”,是上解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規定向納稅人收取的預繳納稅保證金、抵稅發票押金、拍賣款和征收入員結報稅款時的長出款。

本科目“貸方”記實際收到的保證金(押金)、拍賣款和長款數,“借方”記保證金(押金)和拍賣款抵頂應繳稅款數和退還數,以及已處理的長款數,余額在貸方,表示暫收款未處理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4.“待征工商稅收”、“待征企業所得稅”、“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用科目。本類科目是“應征”類科目的對應科目,核算應征而未征的稅金(即欠繳稅金)。

本類科目“借方”記所有應征稅金發生數,“貸方”記已征收和征前已減免的稅金數、實際抵繳的多繳稅金數,以及結轉到“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的損失稅金數和結轉到“損失稅金核銷”科目的欠繳稅金依法註銷數,余額在“借方”,表示實際欠繳數。年終余額應結轉下年度繼續處理。

5.“減免稅金”,是上解單位、入庫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應納稅金發生後減征和免征(包括通過退庫方式實施減征和免征)的稅金,即實際發生的減免稅金。已批準但未發生的減免稅金不核算;出口退稅不作為減免稅金核算;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個人)的征前免征稅金不核算;稅法規定經濟特區統壹減征15%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不核算;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經過法定清算仍收不回來而依法註銷的欠繳稅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記實際發生的減免稅金數(包括各種退庫減免數),“貸方”平時無發生額,平時余額在“借方”,表示累計減免數。年終按工商稅收、企業所得稅和其他收入歸類,與相應的“應征”類科目的“貸方”余額結轉沖銷後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