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負債要素確認。對產品的售後服務,企業能否在銷售產品時確認壹項負債?以企業提供售後壹定時期免費修理所售產品為例,企業並沒有在銷售時發生壹筆修理費(形式上),但根據企業以往經驗,所售產品總有壹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說,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實質上已承擔著壹項經濟責任。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應在此條件下確認壹項負債。值得壹提的是,這項負債並不是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是指未來不確定性引起企業可能承擔的經濟責任,不符合“負債”嚴格定義,因而不屬於負債要素的範圍。而上述的壹項負債並不是由未來不確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現實交易而產生的。
(3)費用要素確認。企業若對上述售後服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則應為:借記產品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貸記應計銷貨負債(會計實務上可專設壹賬戶核算此類業務)。可見企業在確認壹項負債時,同時確認了壹項費用。
(4)收入要素確認。企業根據銷貨合同,將產品送達客戶指定的地點,但未及時收取貨款,能否確認壹項收入?形式上,企業未收取貨款,但是實質上企業取得了收款權利,實質重於形式,應確認壹項收入。
同樣有必要明確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此會計確認上的區別。權責發生制是用以確定期間收益。費用和期間損益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均以權利已經形成或義務已經發生為標準。按照這壹標準:對於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以權利形成確定其歸屬期。可見它是針對時間確定的壹個確認標準。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主要是針對會計確認的前兩個功能的標準,它與權責發生制不同壹,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