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與控制的研究現狀
審計風險現狀及其控制壹、審計風險現狀l .部分註冊會計師缺乏強烈的風險意識和高度的責任感。部分註冊會計師在實際審計過程中粗心大意,態度不夠嚴謹審慎。他們有壹種僥幸心理,認為風險不會降臨到他們頭上。他們沒有意識到,在實際工作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風險,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從而使註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被起訴到法院,最終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2.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導致審計風險缺乏可控性。為了爭取結算,壹些事務所采取降低費用的方法來吸引客戶,這導致事務所為了降低成本和簡化審計程序而安排審計時間,從而增加了審計風險。3.審計過程中采用的審計程序和方法不規範。在實際工作中,壹些註冊會計師在不了解客戶基本情況的情況下貿然進行審計,不按規定程序辦事,使用不恰當的審計方法,導致混亂,被送上法庭。例如,當事務所檢查企業股東的現金投資時,它會復制股東的私人存款證明、活期存折等。作為出資到位的證明,而未能按期核查股東資金是否已進入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進而出具驗資報告。4.被審計單位舞弊手段的變化和有意識的舞弊增加了審計風險。壹些企業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實際工作中想盡辦法采用各種舞弊手段,給審計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增加了審計風險。度不完美。部分企業無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導致企業內部無法發現虛假會計賬目或雖已發現但無法有效控制,產生審計控制風險。6.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不健全,以及執法不嚴,使得很多舞弊行為得不到有效打擊,從而使得審計風險不可避免。7.會計行業宏觀管理不善,對會計人員的行為缺乏約束,也造成了很多可以避免但不可避免的風險。二。審計風險的控制根據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和特點,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相應的對策,將其控制在壹定的範圍內。1.建立風險責任制度,其基本內容包括:明確審計機構內部各層級、各崗位人員的責任和權限,做到事事有人審核、有人審批、有人操作、有人指導監督、有人考核,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分清責任。2.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從兩個方面來解決。第壹,從宏觀上看,要解決審計組織地位的獨立性,社會審計組織要脫鉤改制和掛靠部門的影響。第二,在各種審計組織內部,還應采取措施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主要是保證指定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可能影響審計人員公正立場的特殊關系和其他能夠削弱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因素。3.強化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目前,我國有壹些關於審計工作的成文法律法規。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遵守法定工作程序,依法審計。從審計項目開始,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範圍進行。項目確定後,應按規定程序發出書面審核通知;審計報告定稿前,必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核對,及時糾正;審計結論應當有法律依據,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適用、有效、準確、完整。4.遵守職業道德如果審計人員在工作中獨立、誠實、客觀,忠於職守,努力工作,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就可以減少舞弊被監督的機會,降低審計風險,維護審計人員的職業形象。5.認真制定審計計劃,根據每個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計劃。對審計的內容和被審計單位的特點進行深入研究後,對審計的範圍、重點、程度、方法、分工、工作進度等作出詳細規定,使審計人員有據可依,審計質量的考核有依據,減少了疏漏的可能性,便於分清責任。6.運用科學的審計手段在當今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僅僅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是不夠的,抽樣審計的廣泛使用相應地增加了風險系數。如何使樣本的審計結果代表總體情況,使審計結論不脫離客觀事實,是需要審計理論和實務工作者不懈探索的課題。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審計,已被國外審計實踐證明是壹種有效的審計方法。應逐步推廣應用這種審計方法,並在此基礎上合理選擇抽樣方法,減少主觀性,降低審計人員主觀偏見帶來的審計風險。7.確保咨詢服務到位審計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審計人員在遇到超出自身知識範圍的情況時,能夠得到及時的咨詢服務和適當的業務指導。比如審計機構可以聘請法律、經濟、技術鑒定方面的專家作為顧問,讓審計人員在做出判斷和決策時有權威的意見作為後盾,可以增加審計結論對風險的容忍度。8.正確處理降低風險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審計風險可以控制,但不能完全消除,這是由不可控的客體風險決定的。同時,控制審計風險需要壹定的成本。隨著成本的增加,審計風險的降低趨於減少,這就要求審計機構在接受審計任務時,要審慎評估被審計單位的風險程度,社會審計機構要避開高風險的審計客戶。在審計風險單位時,應選擇那些經驗豐富、解決問題能力強,並能適當延長審計時間的單位,而對於低風險單位,可以投入較少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同時,各被審計單位也要對其高風險和低風險區域進行評估,合理分配人力和時間,從而提高效率,降低風險。9.正確處理審計風險與重要性概念和審計證據的關系。審計風險、重要性概念和審計證據的收集之間有著特定的關系。它們是相互制約的,如果其中壹個方面發生變化,另外兩個方面也會發生變化。壹般來說,為了降低風險,需要適當增加審計證據的數量,也就是加大審計的力度。審計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重要限額和審計證據的收集,以控制審計風險。10.開展審計責任保險,這是控制風險的最後壹道預防措施。我國幾個月前就有必要開展這種保險業務,壹些地方已經開展了這項業務。審計機構應盡快樹立保險意識,正視風險的不可避免性,投保足夠的審計責任保險,以便在風險發生時,能夠獲得壹定的賠償,從而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