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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差旅費應該如何計算?"

壹般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包括機關組織和工會組織。如何處理組織員工旅遊的費用,要看在哪裏,以什麽名義。以企業名義從事職工福利的,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規定的‘組織職工出國旅遊費用’應屬於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職工的非現金勞動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征稅。

單位職工以工會名義組織從事活動的,差旅費由企業向工會支付。不能直接計入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所得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只能由企業提取,撥入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只能憑“工會經費支付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項“職工福利費扣除”,組織職工外出旅遊的費用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範疇。

因此,這筆費用不屬於工會經費或職工福利費,而應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延伸閱讀:

其他屬於福利費範圍的傳統項目,將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福利費在五個方面進行調整:

關於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通知,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調整了以前的財務規定: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計入成本,不再列為職工福利基金管理。

2.其他屬於福利費範圍的傳統項目,將繼續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因公支付給異地職工的醫藥費、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藥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開辦自己食堂的財政補助、喪葬補助、撫恤費、異地職工安置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勞務費等。

3.將企業尚未分離的離退休人員統籌費、職工療養費、防暑降溫費、內部福利部門設備設施折舊維護費、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取暖費補貼等調整為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

4.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福利,過去沒有明確列入職工福利費的範圍。通知下發後,已實行貨幣化改革,明確作為“各種津貼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等;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調整相關支出,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5.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貼,不統壹供餐的每月午餐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自由行方式向營銷人員提供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1號規定:

壹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國內外工作考察等方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需要國家進壹步明確這種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研究,對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訪問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如下: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對於在商品營銷活動中有突出營銷表現的人。通過免除差旅費、差旅費等方式給予個人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按照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5]94號和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補充養老保險,並入職工當期工資收入,按“工資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鑒於以上兩點,檢驗費和商業保險都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條例只規定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