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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證券市場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業務,是指對公開發行和交易股票的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申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應填寫《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務所集中申報,其申報程序見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執業註冊會計師資格,並在事務所專職執業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齡不超過60歲(含高級職稱者);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並由當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近三年的年檢合格證明;

4.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慮成績合格證書。

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僅表明該註冊會計師具有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資格,未經批準不得簽署從事證券業務的相關報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是“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可不再參加考試,但必須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培訓班”,並且應獲得每年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合格證明。第五條 事務所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內部機構和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60人,其中職齡以內業務人員應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經考試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成績合格證書的註冊會計師;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聲譽,沒有發生過嚴重的工作失誤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沒有發生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風險基金不少於100萬元。第六條 凡申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須向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至少8名註冊會計師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成績合格證書的復印件及註冊會計師填寫的《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3.《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專業從業人員、其他專家和技術人員情況呈報表》;

4.近三年年度會計報表,並說明風險基金的計提及使用情況;

5.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該事務所最近三年的年檢合格證明;

6.事務所認為應該申報或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所有的申報材料要求用A4型復印紙。第七條 經批準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如果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發生變化,應及時上報調整。

1.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應由事務所及時向當地省級財政廳(局)報告,並由財政廳(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

(1)因故離開原申報許可證的事務所;

(2)年齡超過65歲(含高級職稱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此項工作;

(4)違反《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取消註冊會計師資格的;

(5)事務所認為其能力不足勝任該項工作的;

(6)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認為應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務所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不足8名時,應申請補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的註冊會計師,由事務所按規定程序上報。凡不符合規定條件者,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調整補充申請。

3.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註冊會計師轉所時,其許可證視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經批準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指已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從原事務所轉入另壹家具有許可證的事務所時,若要繼續保留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除應按規定要求辦理轉所手續外,還應由轉入所按本辦法第八條的申報程序申報。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應由原申報事務所收回該註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

可證,並交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1)轉入未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時。

(2)該文生效前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未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其資格僅在原申報事務所有效。當該註冊會計師轉所(包括轉入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時,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資格同時失效。再次申報時需按本辦法第三條辦理。

(3)轉所時年齡已超過6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