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壹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的種類、取得、審核、更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按壹定格式編制的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書面證明。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前者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如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
後者又稱記賬憑單,是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常用的記賬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等。
原始憑證原始憑證也可叫做“證明憑證”。如出差乘坐的車船票、采購材料的發貨票、到倉庫領料的領料單等,都是原始憑證。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原始憑證按其取得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類。
自制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是由本單位的經辦人員自行填制的僅供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產品入庫單等。自制原始憑證按其填制手續不同,又可分為壹次憑證、累計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編制憑證四種。壹次憑證:是指只反映壹項經濟業務,或者同時反映若幹項同類性質的經濟業務,其填制手續是壹次完成的會計憑證。如企業購進材料驗收入庫,由倉庫保管員填制的“收料單”;車間或班組向倉庫領用材料時填制的“領料單”;以及報銷人員填制的、出納人員據以付款的“報銷憑單”等等,都是壹次憑證。
累計憑證:在壹定期間內,連續多次記載若幹不斷重復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直到期末,憑證填制手續才算完成,以期末累計數作為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
如工業企業常用的限額領料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