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主要是對金融工具分類判斷依據的調整。新金融工具準則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新舊準則的分類如下:
(1)舊準則分類:“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四類。
(2)新準則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
擴展資料
1、該次金融工具準則修改修訂是國際上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壹個變化趨勢。該次金融工具準則修改與國際準則的對接情況如下:
(1)新金融工具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訂,主要參考IFRS9(《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_金融工具》)。
(2)舊準則參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當時還是IASC(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簡稱IAS39。
2、新準則執行的最後時限和鼓勵提前執行的建議:
(1)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