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開展健康檢查,發現或懷疑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危害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線索和衛生事件,發現農村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學校供水異常,以及疑似傳染病患者、非法行醫、非法采血等相關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
2、發現接觸或可能接觸服務對象的危險因素,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咨詢指導;
3、開展食品安全、飲用水安全、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宣傳,協助培訓相關從業人員。
衛生監督是政府實施行政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維護公民健康權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醫療機構、食品行業、有毒作業、公共場所、供水單位、學校等特定人群和機構進行許可、強制、檢查、處罰和指導,保障居民和社會的健康安全。
衛生監督協管是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助區縣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職業健康咨詢指導、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反饋報告等工作,並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相關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約談整改情況納入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評價考核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