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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煙塵汙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市煙塵控制區是指由城市街道和行政區劃定的,將各種鍋爐、窯爐、茶爐、營業竈和食堂(以下簡稱爐、窯、竈)排放的煙塵黑度和各種窯爐、工業生產設施排放的煙塵濃度定量控制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區域。第三條城市煙塵控制區建設的基本標準:

(壹)煙塵控制區內各種爐、窯、竈的煙氣黑度按排放表(眼)計算,80%以上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其余煙氣黑度必須控制在林格曼3級以下;

(2)煙塵控制區內各種窯爐和工業生產設施排放的煙塵濃度,以排放平臺(眼)計算,分別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

(三)非采暖地區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大中城市,排放的煙氣黑度和煙塵濃度,達標率應分別提高65438±00%。第四條建立煙塵控制區的基本原則是:

(壹)發展集中供熱、采暖,避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

(二)利用工業余熱,發展集中供熱;

(三)城市新建燃煤電廠應當熱電聯產;

(四)利用多種氣源,發展城市煤氣,提高氣化率;

(五)發展煤炭加工和洗選脫硫技術,優先供應低硫低揮發分煤灰民用;

(六)大力推廣民用型煤,積極發展工業型煤;

(七)更新改造燃燒技術落後的爐、窯、竈,改進燃燒和給煤方式,提高節能和消煙除塵效率;

(八)改革生產工藝,減少煙塵排放;

(九)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強排汙管理,推進煙塵控制區的建設、鞏固和完善。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煙塵控制區的建設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統壹規劃,統籌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實現。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政府的統壹規劃,安排建設進度,組織轄區內各單位實施。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經濟、能源、城建、物資、勞動、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煙塵控制區的建設規劃和計劃,組織力量,積極配合,完成各自的任務。第七條城市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監督檢查煙塵控制區的建設規劃和規劃的實施。第八條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在煙塵控制區內排放煙塵的單位,必須控制和嚴格管理超標排放煙塵的設施,使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煙塵控制區進行驗收,對符合煙塵控制區標準的,頒發煙塵控制區證書,並給予表彰。應定期審查已完成的煙霧控制區。達不到煙塵控制區標準的,收回煙塵控制區證書,限期改進。第十條在煙塵控制區排放煙塵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煙塵濃度數據,經核實符合汙染排放標準的,發給合格證明。有資質的單位排放煙塵超標的,收回其合格證並處罰。第十壹條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消煙除塵設施必須納入企業正常管理,進行評估、維護,定期檢修或更新。第十二條消煙除塵設施不準閑置或擅自拆除,已加入集中供熱或聯合供熱的單位不準擅自離開。如有特殊需要閑置、拆除消煙除塵設施或退出集中供熱或聯合供熱的,須經當地環保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煙塵排放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對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掌握消煙除塵設施的性能、操作規程和維護知識,保持人員穩定。第十四條凡在煙塵控制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煙塵排放設施的,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五條凡煙塵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且不積極治理的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為煙塵控制區的建設、鞏固和改善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七條加強環境監督管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做到遵紀守法,秉公辦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煙塵控制區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環保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加倍排汙費、罰款、停爐等處罰。處罰的級別和金額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