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壹步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臺從事或參與商業性活動,否則將被追究紀律責任。
擴展數據:
《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辭職的公務員或者曾任領導成員的退休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