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商場的安全措施:
1.監控系統安裝維護:確保店內外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以記錄可能發生的安全事件;
2、消防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消防演習和安全檢查;
3.員工安全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的培訓;
4.商品擺放規範:確保商品擺放平穩,避免顧客因擺放不當而受傷;
5.公共區域的維護:保持公共區域幹凈整潔,防止顧客因地面潮濕摔倒;
6.緊急出口暢通:保持緊急出口標誌暢通,通道暢通,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迅速疏散人員。
綜上,店家是否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店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消費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