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駕駛機動車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活動的駕駛員(以下簡稱營運駕駛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取得營運駕駛員資格。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營運駕駛員的職業培訓、考試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