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組織的高壓電工培訓屬於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並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那麽員工是不需要付費的。但如果員工在服務期間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那麽員工需要支付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