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第二十四條堅決減少學科校外培訓。對現有學科培訓機構進行重新審核登記,逐步大幅減少,解決過度濫用問題;嚴肅查處存在資質不合格、管理混亂、借機斂財、虛假宣傳、與學校以營利為目的等嚴重問題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