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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

法律解析:符合國辦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可以向接受培訓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符合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每人只能享受壹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或求職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相關就業證明復印件、職業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票據(或稅務發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資金直接發送給申請人。

在確保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對無力墊付的,在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列支。各地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幫助。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述人員的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可以參加職業培訓,享受政府提供的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壹般采取個人報銷補貼的形式。對生活確有困難,無力墊付可報銷補助的,可采取救助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為上述人員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培訓券等補貼方式進行幫助。職業培訓補貼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